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縣有非公用土地,應檢具撥用計畫及圖說,報其
  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詢管理單位及本府同意後,送議會審議通過,
  依土地法第二十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撥用之土地及其定著物,屬於縣有財產者,得一併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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