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因臨時性或緊急
  性之公務用、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二年,如屬土
  地者,不得供建築使用。
  借用機關應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後,與管理單位訂定借
  用契約為之。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已核准借用之非公用財產,仍依原契約辦理,原契約
  未訂明借用期間者,依第十項規定補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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