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借用財產因不可抗力致毀損或滅失時,借用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管理單
  位查驗,經查明屬實後,即行終止借用關係。並收回借用財產或辦理報
  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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