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土地無使用計畫時,管理單位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為下列之 經營,辦理標租或信託: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 三、開發工業區。 四、開發休閒遊憩設施。 五、公共造產。 六、其他配合政府經濟政策及產業發展之開發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