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賦稅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
  單位負擔。但已出借者,其稅捐得約定由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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