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演藝團體未辦妥登記者,不得辦理演藝表演事宜,已登記者不得表演登
  記以外之項目。機關、團體、公司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所組成以演藝
  為興趣之團體辦理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表演者,不受其限制。但受演藝事
  業邀請從事營利性表演者,其表演所得應依法辦理稅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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