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演藝團體負責人應依制式表件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兩份,並繳交證照費後
  向本府申請立案:
  一、申請書。
  二、團體登記表。
  三、財產目錄。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五、演職員名冊(未滿十五歲參加演藝團體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六、團址證明文件(自用房屋附最近一期稅單,團址非負責人所有者,
      須附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或無償使用同意書)。
  七、組織章程。
  八、年度業務暨財務計畫。
  前項規費之收費基準由本府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並應考量辦理費
  用及成本等變動因素,至少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依本自治條例登記之演藝團體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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