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組織暨業務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 75.3.1.臺(75)附研展字第0六00號核定「加強家庭
        教育促進社會和諧五年計畫實施方案暨修正計畫」。
  (二)教育部76.11.26.臺(76)社字第五七三四三號函。
  (三)教育部87.2.27.臺(87)社字第八七0一七三0四號函。

二、目的:
  (一)推廣基層親職教育,建立多元諮詢服務。
  (二)強化親子教育功能,輔導健全婚姻關係,營造幸福美滿家庭。
  (三)協助家庭成員溝通,促進家庭氣氛和諧。

三、組織:
  (一)主任一人(縣長兼任),領導本縣家庭教育服務全面推展工作。
  (二)執行秘書一人(教育局長兼任),承主任之命綜理各項業務。
  (三)副執行秘書一人(教育局主任督學兼任),襄助綜理各項業務。
  (四)行政組:設組長一人(教育局社教課長兼任),組員若干人,由
        教育局相關承辦人員兼任,負責行政聯繫、文書作業、會計庶務
        等事項。
  (五)活動粗:設組長一人(輔導老師兼任),組員若干,由教育局相
        關承辦人員及受專長訓練之義工兼任,負責活動規劃執行推廣、
        個案諮商輔導、文宣美工等事項。
  (六)諮詢顧問:二人,聘請專家學者擔任,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服務之
        專業建議。
  (七)輔導義工:置(1)推廣鋪導員(2)諮詢輔導員各若干名,鼓勵
        各行業民眾報名參與,經篩選訓練後列冊進用。
    組織圖:見附件。

四、服務內容:
  (一)充實家庭教育服務中心之軟硬體設備、圖書、視聽及鋪導器材,
        提供民眾專業性、多元性服務,建立資源資訊網路。
  (二)加強提供基層其他單位有關家庭教育業務推廣之支援與服務,並
        協助設計規劃活動內容。
  (三)辦理各項專業性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講習、研習、討論會、
        父母及家庭成長團體、家庭溝通、兩性關係、青少年及兒童心理
        衛生及健康教育生活成長營等活動。
  (四)積極爭取配合社會資源辦理各項活動。
  (五)主動配合民問團體及私人企業辦理各項有關推廣活動。
  (六)其他

五、活動方式:
  (一)專業諮詢:以面對面或透過電話、郵件、傳真。網際網路、電子
        郵件等方式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二)研習講座:辦理家庭教育推廣講座及相關研習活動。
  (三)成長團體:針對特定團體或對象設計多次性成長活動。
  (四)活動營隊:辦理增進家庭成員溝通瞭解之營隊活動。
  (五)編印家庭教育相關叢書。
  (六)製播家庭教育影視廣播節目。
  (七)其他

六、服務對象:
  (一)兒童(學前兒童、單親兒童)
  (二)青少年
  (三)未婚青年
  (四)夫妻
  (五)父母親
  (六)特殊對象(單親家庭、原住民家庭......)

七、合作單位:.
  (一)鄉鎮社區中心
  (二)各級學校
  (三)相關福利機關團體組織
  (四)一般企業團體組織
  (五)各級政府所屬機構團體
  (六)其他

八、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專款補助(每年度編製計畫書申請)
  (二)縣府自籌款
  (三)活動收費收入
  (四)各單位捐助款

九、經費運用:
  (一)各項補助收入匯入臺灣銀行「宜蘭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甲種存
        款3660-2號帳戶。
  (二)各項活動收入匯入臺灣銀行「宜蘭縣家庭教育服務中心」活期存
        款02200110043號帳戶。
  (三)收入款項依宜蘭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支用及核銷。

十、本要點呈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