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八十九年參加全國性「全民運動會」代表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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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本縣參加全國性「全民運動會」,為縣爭光表現優異選手及教
    練,特訂定本要點頒發獎勵金以資鼓勵。

二、給獎項目:全民運動會第一類項目:健力  巧固球
    國術  劍道  摔角  太極拳  溜冰  健美  拔河  運動舞蹈。

三、獎勵標準:
    見附件

四、獎勵原則:
    無論團體或個人,教練獎均以右列表列金額核發。
    教練獎金委由該單項委員會核發,無單項委員會時由體育會處理之。
    教練獎以全民運動會競賽種類為單位,獲得團體。個人多項獎牌教練
    獎以擇優發給一項為原則。
    全民運動會第二類項目,若大會比照第一類併列團體總成績計算,則
    獎金發放原則比照第一類發放,惟第二類屬表演賽性質時,則個人獎
    取三名(三萬、二萬、一萬)、團體獎取三名(基本額一萬、五仟、
    三仟)給獎,本獎勵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