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勵本縣參加全國性「全民運動會」,為縣爭光表現優異選手及教
練,特訂定本要點頒發獎勵金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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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給獎項目:全民運動會第一類項目:健力 巧固球
國術 劍道 摔角 太極拳 溜冰 健美 拔河 運動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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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標準:
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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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原則:
無論團體或個人,教練獎均以右列表列金額核發。
教練獎金委由該單項委員會核發,無單項委員會時由體育會處理之。
教練獎以全民運動會競賽種類為單位,獲得團體。個人多項獎牌教練
獎以擇優發給一項為原則。
全民運動會第二類項目,若大會比照第一類併列團體總成績計算,則
獎金發放原則比照第一類發放,惟第二類屬表演賽性質時,則個人獎
取三名(三萬、二萬、一萬)、團體獎取三名(基本額一萬、五仟、
三仟)給獎,本獎勵要點經簽奉縣長核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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