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五條分層負責之精神及主計人員獎
懲辦法第五、八、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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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代辦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經費之宜蘭縣(以
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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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的:為確保本縣各機關學校代辦各項計畫均能符合內部控制「增進
營運之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等三大原
則,並統一代辦經費核銷之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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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辦機關學校對各項經費之執行應依照會計法、政府採購法及內部審
核相關法令暨核定項目確實審核辦理,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結
案報告(附件一)辦理核銷轉正,並應依內部審核各項表格(附件二
)先行檢核勾選隨案併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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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項經費之原始憑證送府核銷時,內部審核作業由各代辦單位會計人
員辦理,本府業務單位負責核對核銷金額及項目與原核定項目是否相
符,本府主計室核對結案報告支用項目是否符合原編預算暨核定代辦
項目、憑證總數與核銷金額是否相符、暨內部審核各項表格勾選情形
,不另重複內部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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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程序:
(一)核銷案件金額超過五百萬元者,將逐案審查,其餘則以抽查方式
辦理。
(二)前項篩檢案件經本府主計室依內部審核各項表格據以複核後,計
算各項表格未符合項目次數併各核銷案件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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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標準:年度終了依據各機關學校整年度抽檢案件結果,對機關首
長及會計人員分別予以考核;其標準如左:
(一)對本府業務單位:
1.督促代辦機關學校依規定時限送達者,嘉獎二次。
2.未督促代辦機關學校依規定時限送達惟逾限不超過一個月者,
不予懲處。
3.未督促代辦機關學校依規定時限送達且逾限在三個月以內者,
申誡一次或扣減次一年度預算額度百分之二。
4.未督促代辦依規定時限送達且逾限在三個月以上者,申誡二次
或扣減次一年度預算額度百分之五。
(二)對各機關學校首長:
1.督促所屬依規定時限送達且相關表件及內容檢核無誤者,嘉獎
二次。
2.未督促所屬依規定時限送達惟逾限不超過一個月或相關表件及
內容錯誤在二次以下者,不予懲處。
3.未督促所屬依規定時限送達且逾限在三個月以內,或相關表件
及內容檢核錯誤在三次以上五次以下並即予更正者,申誡一次
或扣減次一年度預算額度百分之二;鄉鎮(市)公所部分,於
年度終了後陳報列入年度考績評分及次一年度預算編列時本府
補助款額度扣減之依據。
4.未督促所屬依規定時限送達且逾限在三個月以上,或相關表件
及內容檢核錯誤在六次以上者,申誡二次或扣減次一年度預算
額度百分之五;鄉鎮(市)公所部分,於年度終了後陳報列入
年度考績評分及次一年度預算編列時本府補助款額度扣減之依
據。
(三)對各機關學校會計人員:
1.符合第四點規定且依限送達、相關表件及內容檢核無誤、憑證
裝訂工整者,嘉獎二次。
2.符合第四點規定且依限送達、相關表件及內容檢核無誤,嘉獎
一次。
3.符合第四點規定且依限送達,但相關表件及內容錯誤次數在二
次以下,並即予更正者;或逾第四點規定送達時限一個月,但
相關表件及內容檢核無誤、憑證裝訂工整者,不予懲處。
4.符合第四點規定且依限送達,但相關表件及內容錯誤次數在三
次以上五次以下,並即予更正者;或已逾第四點規定送達時限
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相關表件及內容檢核無誤、憑證裝訂
工整者,申誡一次。
5.符合第四點規定且依限送達,但相關表件及內容錯誤次數在六
次以上,且未能即予更正者;或逾第四點規定送達時限三個月
以上、相關表件及內容檢核無誤、憑證裝訂不工整者,申誡二
次。
6.符合第四點規定且依限送達、相關表件及內容錯誤次數在十次
以上,且未能即予更正者;或逾第四點規定送達時限一個月以
上三個月以內、相關表件及內容檢核無誤、憑證裝訂不工整者
,當年度考績不得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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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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