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區大學審議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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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宜蘭縣(以下簡稱本府)辦理社
    區大學,推展民眾終身學習、提升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
    會公民,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宜蘭縣社區大學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
    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聘任,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委員社區大學實務工作者及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科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
    由多元教育科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
    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