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本縣農業發展,促進現代化農村建
  設及農地管理,推廣農產文化,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暨農業
  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宜蘭縣農業發展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依規定應繳交之審查費及回饋金。
  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
      地證明申請書之審查費。
  四、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審查費。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二、辦理農民購置新型農機、設備所需價款之補助。
  三、辦理農業相關活動費用。
  四、辦理農業推廣、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須之補助。
  五、提供資金協助農、漁民團體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林、照顧農、漁
      民所需之費用。
  六、其他與本基金之運用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應於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但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債
  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