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漁業執照、身份證、印 章及漁會存摺,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漁會受理後應於三日內完成申請 案件之審查並核轉本府,本府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核,通知漁會編制印 領清冊發給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