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七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按 臺灣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五十為每年 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貸款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 正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