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境清潔考核獎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徹底清除環境髒亂。改善環境衛生,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貳、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二、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
  三、院頒環境清潔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助辦法」)
參、考核:
  一、對象:考核評比本縣十二鄉鎮市公所執行環境清潔工作之績效,並
      就清潔單位之執行人力及清理環境等因素,區分為如下三組分別評
      審:
      第一組: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冬山鄉
      第二組:頭城鎮、礁溪鄉、五結鄉、三星鄉
      第三組:員山鄉、壯圍鄉、大同鄉,南澳鄉
  二、期間: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卅日
  三、考核方式及評分項目: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及本府各相關單位組成考
      核小組,以實地查證方式進行評分,評分項目及權重分配如左:
  (一)平時考核部份(權重佔百分之八十):
        1.環境髒亂管點之清除與追蹤管制情形(權重佔百分之廿四)
         (1)自動查報環境髒亂管點之執行情形及處理績效。
         (2)交辦處理環境髒亂管點之執行情形及處理績效。
         (3)執行傾倒廢棄土(物)之取締情形與績效。
        2.違規張貼廣告之取締及清除(權重佔百分之十):
         (1)取締違規張貼廣告各組之最低標準件數為:
        第一組五十件、第二組四十件、第三組三十件。
         (2)告發處分違規張貼廣告之罰鍰金額。
        3.閒置土地之清潔管理維護暨綠美化情形(權重佔百分之廿四)
          :
         (1)公有之閒置土地環境清潔管理維護暨綠美化情形。
         (2)私有之閒置土地環境清潔管理維護暨綠美化情形。
        4.野犬捕殺之執行績效暨廢棄車輛之查報情形(權重佔百分之六
          )
        5.道路兩旁之環境清潔維護情形(權重佔百分之十八):
         (1)違規張貼廣告之清除情形。
         (2)廢棄車輛之查報(或拖吊)情形。
        6.道路兩旁環境髒亂列管點之清除處理情形(權重佔百分之六)
        7.環境綠美化之執行成果(權重佔百分之六)
        8.河川、橋樑,溝渠之清理維護情形(權重佔百分之六)
  (二)年終考核部份(權重佔百分之廿):
        1.違反「本法」案件及環境髒亂列管點之檔案資科建立及管理(
          權重佔百分之廿五)
        2.本縣環境保護局交辨環境髒亂列管點之處理效率及配合情形(
          權重佔百分之五十)
        3.本縣環境保護局交辨環境髒亂列管點逾期未處理情形(採扣分
          計,權重佔百分之廿五)
肆、獎懲:
  一、獎勵:
  (一)獎勵對象:
        1.執行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依評分成績結果,各組之前二名為
          績優單位。
        2.檢舉(陳情)人:凡本縣居民(非執行「本法」之公務人員)
          對於違反「本法」一般廢棄物或相關事業廢棄物之行為,經向
          所在地執行機關提出檢奉(陳情),並經查獲者。
        3.執行人員:凡執行「本法」之稽查取締,並主功直接告發,以
          防杜污染情事之人員。
  (二)獎勵方式,
        1.執行機關:績優單位由本府頒發獎金、獎牌,並簽報敘獎。
         (1)各組績優單位,頒發獎金如下:
        第一組第一名頒發獎金六十萬元、第二名頒發獎金五十萬元
        第二組第一名頒發獎金五十萬元,第二名頒發獎金四十萬元
        第三組第一名頒發獎金四十萬元、第二名頒發獎金三十萬元
         (2)各組績優單位由本府依左列規定敘獎:
        各組第一名其考核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機祕首長、業務主管
        及承辦人員(人數不得多於三人)各記功壹次。
        各組第二名其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
        承辦人員(人數不得多於三人)各嘉獎貳次。
        2.檢舉(陳情)人:
         (1)凡檢舉(陳情)違反「本法」有關一般廢棄物暨事業廢棄物
            行為,經查獲告發者,由本府頒給獎全。
        檢舉(陳情)違反一般廢棄物行為,經查獲告發者,頒給獎金三
        千元整。但屬檢舉張貼廣告者,不在此限。
        檢舉(陳情)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如隨意棄置動物屍體或
        傾倒廢棄物於道路兩旁、河川地、橋樑附近、山谷、海岸或公共
        場所等地),經查獲告發者,頒給獎金八千元整。
        檢舉(陳情)違反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經查獲告發者,頒給獎
        金二萬元整。
         (2)檢舉(陳情)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獎金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先後檢舉(陳情)同一案件者,獎金頒予先檢舉人。
         (3)檢舉(陳情)人之獎金,於查獲所檢舉案件違規屬實,並經
            告發處分完成後,本府將於二個月內核撥之。匿名(假名)
            檢舉(陳情)者,雖予受理,但不適用本獎勵實施要點。
         (4)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資料應予保密,如有故
            意洩漏,依相關法令處分。
        3.執行人員:
         (1)凡取締告發一般廢棄物違規行為。每件由本府頒給獎金四百
            元整。
        凡取締告發一般事業廢棄物違規行為,每件由本府頒發獎金二千
        元整。
        取締告發有害事業廢棄物違規行為。每件由本府礙發獎金三千元
        整。
         (2)同一案件執行人員為二人或二人上,獎金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
  二、懲處:
      凡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誡
      乙次。
伍、本要點實施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陸、本要點經簽奉  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