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設施廣告之設置及內容須先經主管機關(單位)審查核准後,始得設 置使用;經核准後非經主管機關(單位)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內容、規格 、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 前項市有設施廣告,屬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 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