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設施廣告之設置及內容須先經主管機關(單位)審查核准後,始得設
置使用;經核准後非經主管機關(單位)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內容、規格
、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
前項市有設施廣告,屬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
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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