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設施廣告設置其主管機關(單位)如下:
一、張貼及旗幟廣告: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二、陸橋及地下道招牌廣告:本府工務處。
三、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本府交通處。
四、其他廣告:由該市有設施管理機關(單位)為主管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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