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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市開放設置廣告之市有設施,由各主管機關(單位)擬定招標計畫書送 請議會同意後始得公開標租或公開招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承租或經營管理廣告之個人或公司行號,應遵守本自治條例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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