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設施設置之廣告期間,廣告物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等情形,如有
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拆除後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前項情形或因地震、風災、水災或火災等重大事故,有公共安全之虞不及
通知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場所所有權人清理改善者,主管機關(
單位)得逕予拆除。拆除費用由承租人或受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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