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設施設置廣告之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妨害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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