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有設施設置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蔽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所必須留設之各種開口、通風、採光及 逃生避難空間或設施等。 二、遮蔽道路交通標誌、號誌、標線或其他類似之標識等設施。 三、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四、違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