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設施廣告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市有設施設置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蔽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所必須留設之各種開口、通風、採光及
    逃生避難空間或設施等。
二、遮蔽道路交通標誌、號誌、標線或其他類似之標識等設施。
三、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四、違反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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