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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停放停車場之車輛懸掛已吊銷、註銷、偽造、變造或他車車牌,或涉及相 關刑事案件者,應通知警察機關依規定辦理;未懸掛車牌且符合占用道路 廢棄車輛認定基準之廢棄車輛,由新竹市環境保護局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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