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車輛不得占用之。
因必要情況需使用停車場停車格位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人需按
收費標準及使用時段繳納停車費,其辦法由本府另行訂定公告之。
停車場有第一項情形者,經本府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
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令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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