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路邊停車場停車者,應依限繳納停車費,屆期未繳納者,本府應以平信 通知車主於十五日內補繳,不加收工本費。 逾前項繳納期限者,本府應以雙掛號文件通知車主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 郵資及工本費新台幣五十元整。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處罰之。 經前項通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