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於路邊停車場停車者,應依限繳納停車費,屆期未繳納者,本府應以平信
通知車主於十五日內補繳,不加收工本費。
逾前項繳納期限者,本府應以雙掛號文件通知車主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
郵資及工本費新台幣五十元整。
經前項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處罰之。
經前項通知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相關規定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