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及損害賠償等責任,停車
期間車輛及財物安全概由停車使用人自行負責,但可歸責於管理機關之事
由,致車輛損毀、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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