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車輛免予收費: 一、軍車、憲兵車、警車、消防車等公務車輛。 二、執行勤務制服整齊之義警、義消或義交所駕駛之車輛。 三、本府公務車輛。 四、新竹市議會執行公務之車輛。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 礙者專用車牌者,前三小時免予收費。 為促進本市觀光,停放於經本府公告之觀光景點周邊停車場之車輛,前三 小時免予收費。提供前項優惠之停車場,並應定期檢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