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下列車輛免予收費:
一、軍車、憲兵車、警車、消防車等公務車輛。
二、執行勤務制服整齊之義警、義消或義交所駕駛之車輛。
三、本府公務車輛。
四、新竹市議會執行公務之車輛。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
礙者專用車牌者,前三小時免予收費。
為促進本市觀光,停放於經本府公告之觀光景點周邊停車場之車輛,前三
小時免予收費。提供前項優惠之停車場,並應定期檢討效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