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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駕駛人於停車場同一停車格內停放車輛逾十五日,經本府聯絡車輛所有人 卻無法聯絡,或經聯絡但車輛所有人不即時處理者,本府應將車輛移置至 適當處所。但領有該停車場當月停車月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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