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或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者,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