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下列場所及其區域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漁港(停泊漁船處水平五十公尺範圍內)。
二、空軍新竹基地所轄腹地。
三、石油煉製工廠。
四、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五、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六、彈藥庫、火藥庫。
七、可燃性氣體儲槽(含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八、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九、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十、其他經本府公告不宜施放爆竹煙火之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
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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