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所有條文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
  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執行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項目如下:
  一、代清除項目: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一般家戶所產生之可燃性巨大垃圾。
    (二)本市不依規定清除及處理之廢棄物。
  二、代處理項目:本市及外縣(市)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前項規定不包含有毒性及危險性廢棄物。

  委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其申請及繳費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

  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