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所為之行政罰鍰,依
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
訴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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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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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裁罰基準規定累計違規行為次數之「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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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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