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鄉(鎮、市)公所之計畫型補助事項,按各鄉(鎮、市)公所財力 分為三級,除原住民鄉列為第三級外,其餘鄉(鎮、市)以基準財政收入 額扣抵基準財政需要額,有餘數之鄉(鎮、市)列第一級,有絀數之鄉( 鎮、市)列第二級。 前項基準財政收入額及基準財政需要額之內容依新竹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 配辦法之規定,級數由本府財政處會同主計處算定,並每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