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申請之計畫型補助事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之各鄉(鎮、市)公所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
級為百分之三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七十之事項
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工程。
(二)雨水下水道工程。
(三)污水下水道工程。
(四)廢棄物處理場及機具。
(五)市場、停車場及自來水事業。
(六)水土保持、農路等工程。
(七)配合中央政府核定之計畫型工程。
二、酌予補助之事項:
(一)河川防洪設施及區域排水重要建設計畫。
(二)基層建設計畫及原住民生活輔導計畫。
(三)農、林、漁、牧業重要計畫。
(四)均衡或提升文化生活水準專案性計畫。
(五)加強地方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專案性計畫。
(六)辦公廳舍興建工程。
(七)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專案計畫。
三、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老人文康中心等,依各鄉(鎮、市)公所
財政狀況酌予補助,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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