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教育局業務科科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
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
均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
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及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