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苗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規程第九條訂定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察,悉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目標,掌握成人
  發展與學習特性,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三方面。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
  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就自我導向學習、團體契約學習、資料蒐集、角色扮
  演、參與討論、鑑賞、實踐、設計製作、參觀報告、紙筆測驗或其他方
  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國小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記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綜合表現、必修學科及選修學科分別辦理。

第二章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條辦理:
  一、群育表現之考查。
  二、行為習慣之考查。

  群育表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項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
  佔綜合表現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一、導師依學生公眾服務表現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予以加減。
    (一)全學期全勤加十分(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二)無故缺席,每次減一分。
    (三)事假,每二次減一分。
    (四)病假,每五次減一分。

  行為習慣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款分別予以加減,其考結
  果佔綜合表現成績百分之五十。
  一、由導師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一)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二)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記錄予以加減: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二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
          三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三章   必修學科成績之考查
  必修學科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國語、數學、生活常識、音樂與體育。
  二、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生活、生活科技。

  必修學科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
      、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
      舉行。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
      日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佔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佔百
      分之四十。

  必修學科成績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學科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第四章   選修成績之考查
  選修學科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高級部一年級:數學、閱讀指導、音樂、體育、藝術欣賞、家庭生
      活、消費知識及其他選一至三科。
  二、高級部二年級:數學、閱讀指導、音樂、體育、健康生活、環境教
      育、法律常識及其他選一至三科。

  選修學科成績考查及計算方法如左;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製作
      、蒐集、作業、讀書報告等,予以客觀考查並記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兩次
      舉行。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及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
      日常考查成績與平時試驗成績各佔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佔百分
      之四十。

  選修學科成績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
  該學科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第五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綜合表現成績學期等第列丁等者,應予以留原年級重讀,情節重大者得
  予以退學。

  國小補校學生,對某一學科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學期試驗,應予以留原年級重讀。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
  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婚、喪、分娩、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綜合表現,必修學科、選修學科分別辦理。其結
  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三項總平均丙等以上准予結業,但綜合表現成績必須
      在丙等以上。
  二、未達第一款者由學校舉行結業試驗,及格者予以結業。
  三、不合一、二款標準,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

  學生資格考驗由各校在結業成績評定一個月內舉行,及格者發給資格證
  明書,未及格者得參加次年度資格考驗。

第六章   附則
  為適應環境需要,本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
  下,訂定補充辦法,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