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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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
  及獎助,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特設置苗栗縣停車場作業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四、路邊及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五、違規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及苗栗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
      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
      納代金收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費用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支出。
  八、改善停車設施及有關之道路、交通支出。
  九、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

  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存餘權益並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