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施放爆竹煙火。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於禁止施放時間內(下午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施 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