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定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
  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
  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
      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
          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
          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
          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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