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條及第七條
  第一項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其施放種類為一
  般爆竹煙火,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目的、時間、
  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
  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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