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條及第七條 第一項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其施放種類為一 般爆竹煙火,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目的、時間、 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 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