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小學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市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及在校
    學習安全,並奠定社會幸福安定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增進學生面臨危機之應變能力,學校應配合相關課程實施防暴、防
    災、防火、防震及交通安全教育,每月並應定期實施安全教育週活動
    ,就已發生案例,模擬可能發生情境,教導學生自我保護方法。

三、學校應結合轄區警察機關、及家長義工團體、照護商店,建構綿密安
    全網路,保障學生上、下學安全。

四、學校應評估所在地理環境、社區狀況等條件,自行選擇設置下列安全
    維護措施,以徹底消除校內死角,以維師生安全。
  (一)警報警鈴求救系統。
  (二)中央監控系統
  (三)防盜防闖系統
  (四)保全系統校園

五、學校應建立學生上、下學方式及緊急聯絡電話之檔案,隨時掌握學生
    在校及缺席情況,對未請假,已逾上課時間者,由專人彙整名單,並
    儘速電話聯繫家長或監護人查詢原因並做成紀錄。

六、落實執行集中上、下學時間妥適編組路隊,俾遇外來侵害時能互相協
    助。

七、充分利用駐車彎並規劃家長接送區,籲請家長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
    學,保持上下學時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課間、午休,應由值勤人員率同糾察隊,定時或不定時,巡視校園週
    邊、各角落及門禁管制情形,特別注意廁所等死角地帶,以便及時發
    現可疑之人、事、物,防範意外事件發生。

九、為因應早晨需早到校學生或午間休息之需,除級任導師應在場照料外
    ,應加強導護工作,設法在學校適當範圍內及重要交通路口,派員照
    顧學生並協助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維護學生安全。

十、導護於放學後,宜加強巡視學校附近應注意之場所及地點,以及時發
    現在街道或電動玩具店等逗留之學生,勸導返家,以免予歹徒可乘之
    機,同時應針對因故必須延遲離校之學生,作適當安排與照顧。

十一、學生中午用餐時間,擔任級任導師者,不論是否使用學校午餐,均
      應本職責指導學生用餐禮儀至用餐完畢,餐具、廚餘收妥為止。

十二、學校應成立緊急事件處理小組,照一定程序,冷靜、快速處理學生
      受侵害事件,並負責防制意外事件之發生。綁架案件須先與家長聯
      絡並注意保密,迅速與警方聯絡處理,以減低傷害程度與後遺症。

十三、學校應配合春暉專案建立高危險群學生名冊,密切注意,掌握動態
      ,加強輔導。

十四、學校安全措施,得視實際情況,透過家長會及校務會議決議,報府
      核備後實施。

十五、切實依照課程標準作息規定,在冬季應研究縮短午間作息,提早放
      學。

十六、教師應經常注意學生行蹤、交友情形及其他異常現象,發現可疑情
      形,應及早處理。

十七、學校籌組愛心志工隊,配合社區鄰里組織及照護商店,協助維護學
      生安全。

十八、學校宜結合義工、社區人士、家長等人力資源,組成校園安全維護
      小組,經常巡查校園,並加強重點時段之巡查,以維護校園安全,
      並加強校外生活輔導,禁止學生進入不當場所。

十九、加強辦理「親職教育」講座,籲請父母配合教導子女,在校外或家
      庭應注意防範之事項及緊急時自我保護的方法。

二十、學校導護老師及有關值勤教職員配戴識別證,加強校園進出人員之
      門禁管制,發現可疑情事時,立即反應有關單位處理。

二十一、各校學生制服,勿須繡姓名。

二十二、學校接到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通知時,應查證確實,並登記來
        洽者身分後,方可讓其帶回學生。

二十三、管制國中以上學生無故進入國小校園、高中以上學生無故進入國
        中校園活動。

二十四、學校學生宿舍,應嚴禁使用瓦斯等危險物品,以維護住宿之安全
        。

二十五、學校校舍窗戶、校園鐵架及自動鐵門等,應經常檢查維修,並列
        入學校安全手冊檢查項目辦理。

二十六、學校舉辦學生旅行、遠足活動,務必注意安全,從學校出發,並
        返回學校,均應清點人數,確定無誤後,再行放學。

二十七、學校應利用集會時間提醒學生隨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上下學、遊戲或買東西時,儘量結伴而行。
      (二)不接受陌生人的金錢、物品等。
      (三)不要輕易跟隨陌生人行動。
      (四)不搭乘陌生人的車子或讓陌生人隨便觸摸。
      (五)答覆陌生人詢問時,應保持距離。
      (六)外出時,應告訴家人自己的行蹤。
      (七)對陌生人不輕易開門。
      (八)不洩漏家中之電話、作息習慣及財務狀況。
      (九)隨身攜帶哨子,遭綁架時,吹哨示警。
      (十)遭侵害時,在有他人場所,應大哭大鬧。在無人場所,要保
            持鎮定,注意歹徒容貌特徵,並伺機而逃。

二十八、其他有關安全教育及維護學生安全工作應隨時檢討辦理。

二十九、學校應依據本要點,自行訂定詳細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