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未達公告金額工程限制性招標招商比價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修正「中央機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二條(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八十八年九月二日「臺中市政
    府公共工程品質提昇研商會議」(修正會議紀錄)結論第(三)點辦
    理。
二、適用範圍與採購:
(一)適用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比照辦理。
(二)採購標的:公告金額以下,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小型工程
      。
三、招標方式:
    由業務單位擇定招標方式簽准後辦理。
四、建立評鑑合格之廠商名單:
(一)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本府建檔之廠商為基準(基期),並隨時接受
      新廠商之登記審查。
(二)按工程項目性目質分類,每類均應建立廠商名單。
(三)廠商名單依廠商評鑑等級分合格、不合格二級。
五、廠商評鑑:
(一)廠商評鑑由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學校部份由教育部協同工程主辦學
      校辦理。
(二)評鑑項目:分工地特性、施工準備及作為、工作態度、施工品質等
      、各項目之細目依性質訂定。
(三)評分作業:
    1.各項目評分權重,依工程性質訂定。
    2.各項工程竣工後,監工人員及各課主管先行初評,再併同竣工報告
      由指派之驗收人員複評,評分應作成紀錄,初評與複評之權重應先
      行訂定。
(四)期間:每三個月辦理一次。
(五)等級:分合格及不合格二級。
(六)八十分以上為合格,未達八十分為不合格。
(七)本期無評鑑等級之廠商,其前期評鑑等級為本期之等級。
六、評鑑等級與選商之關係:
    不合格廠商於二季內不得為選商對象,第三季改列為新進廠商。
七、選商作業:
(一)每一招標案由電腦選取或抽籤方式選出三家廠商。
(二)合格廠商及新進廠商出現機率:合格廠商佔80%以上,新進廠商不
      得超過20%。
(三)程式設計及維護請資訊股派專人負責。
八、招標文件準備:
(一)由業務單位提供標單、設計書圖及契約各五份。
(二)招標文件於開標前應予保密。
九、招商程序:
(一)由採購單位依本要點擇定廠商簽奉核定後,分別獨立通知。
(二)等標期及截標日期:依函示日期為準,以不超過七天為原則。
十、決標原則:
(一)以底價內,合於招標文件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最低價超過底價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辦理比減價。
十一、附則:
(一)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政
      府採購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並排定案件採購之日程,確實執行。
(二)公告金額以上採限制性招標得比照本要點。
(三)經函知二次不參加投標比價者,二季內不得為選商對象。
(四)本要點未定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