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依據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三、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
    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
        本辦法第二條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
        基準表)或臺中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附表一,以
        下簡稱本市增訂表)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
  (二)申請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補助基準表或本市增訂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
        估報告書。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人亦可向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輔具資源中心應於受理申
    請十日內完成輔具評估報告書,並送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五、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申請人應依補
    助基準表或本市增訂表規定至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辦
    理輔具評估。

六、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提出到宅
    評估申請:
  (一)需二十四小時長期使用維生設備之身心障礙者。
  (二)六歲以上,全身癱瘓無法自行下床之身心障礙者。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經本府社會局核定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認可者。

七、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先查詢二手輔具之庫存量後,徵詢媒合或租
    借之意願,並於收受申請文件或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
    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及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
    由。
    如須媒合二手輔具或辦理輔具評估,應於受理申請當日內轉介輔具服
    務單位。

八、依補助基準表或本市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
    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九、申請輔具補助經審核未符合規定得補正者,區公所應於七日內通知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區公所應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駁回其
    申請。申請人於接獲駁回之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復
    ,並以一次為限。

十、申請人應於審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日期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
    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各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資
    料未齊備者,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

十一、輔具補助款由本府預撥週轉金予區公所辦理核發,區公所應於受理
      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二十日內完成核銷。
      區公所應於建檔後,按月檢附受補助者之補助核銷名冊送本府社會
      局歸墊撥付週轉金,並於年度結束時繳回週轉金餘額。

十二、申請人應配合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辦理之輔具追蹤輔導訪視。如有拒
      絕或無法連絡者,於下次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時,得由本府社會局派
      員到宅評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

十三、核定補助申請書表、補助款原始憑證由各區公所妥善保管,以備本
      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