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
    九條所為之行政罰鍰,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
    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立法理由〕
明定本基準之訂定目的。

二、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明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事件
之統一裁罰基準。

三、前點附表違規次數之累計,以同一受處分人該次違規受裁罰時,往前
    回溯二年內,違反本條例同條項規定並經裁處罰鍰或命限期改正之次
    數累計之。
〔立法理由〕
明定附表違規次數之計算標準。

四、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之必要者
    ,本局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方式內裁
    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立法理由〕
明定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情形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