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業者為製造爆竹煙火試驗之必要,不受前項第六款之限制。
  除第一項規定外,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妨害公共安寧及生態保育之區域得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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