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髮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接觸皮膚之理髮、美髮、美容等器具,應於每一顧客使用後洗淨消
毒,並保持清潔。
二、供顧客使用之圍巾應保持清潔;使用時,圍巾與客人頸部接觸部分
,應另加清潔軟紙或乾淨毛巾。
三、應使用合法化粧品,不得自行調製。
四、從業人員不得有涉及醫療或使用診療用醫療器材之行為。
五、修面之刀片、器具每次使用後應洗淨並有效消毒或使用拋棄式。
六、每一理髮、美髮、美容師應備有二套以上之工作服及口罩。
七、發現顧客有化膿性瘡傷或傳染性皮膚病者,得拒絕服務,事後發現
時,立即實施雙手及器具消毒。
八、營業場所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流水式洗頭設備應使用符合衛生標準之器材。
(二)照度應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三)備有器具及毛巾消毒設備。
(四)器具及毛巾須放在密閉式儲櫃內。
(五)廢棄頭髮應放置於有蓋垃圾桶。
(六)備有有蓋容器供放置已使用或髒汙之毛巾、圍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