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供顧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浴巾、拖鞋等用品,應於每一位顧客
使用後洗淨消毒,並保持清潔。
二、供顧客用之被單(巾)、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於每一位
顧客使用後換洗,並保持清潔。
三、不得供應共用或重複使用之牙刷、肥皂、梳子、刮鬍刀等用品。
四、大眾浴池不具有循環淨化功能者,每日至少換水一次;每次換水時
,浴池內、外應用清潔劑洗刷清潔。
五、水質微生物指標: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四至三十六度環境下培養四十五至五十
一小時後,每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五百個菌落數(≦500CFU)。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一個菌落數(≦1CFU)。
六、漩渦浴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餘氯測定器。每日作酸鹼值與
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四次,每週至少進行二次總氯與結合餘氯測
定或計算;並將測定時間、結果、測定人員姓名公布於明顯處所。
採用其他方法消毒者,應先報經衛生局核准。
七、漩渦浴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水質酸鹼值保持在六點五至八點零
,自由有效餘氯量保持在百萬分之零點五至百萬分之三點零。結合
餘氯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 1mg/L)或自由有效餘氯二分之一。
八、漩渦浴池水溫設定,不宜超過攝氏四十度;設有溫度高於攝氏三十
八度之浴池,應於浴場明顯處所張貼浸泡禁忌及注意事項。
九、大眾浴池應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十、浴室應維持空氣流通,密閉之空間應有空調設備。照明度在一百米
燭光以上。
十一、排水設施應每日疏濬,並保持暢通。
十二、應分設男女淋浴室及更衣室,並備衣物櫥櫃供使用,且經常保持
清潔。
十三、營業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備有毛巾、浴巾消毒設備。
(二)入口處放置踏墊。
(三)浴室之地面及台度採易清洗且防滑之材料建築;地面排水必
須良好。
十四、顧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勸阻其入池:
(一)入池前未淋浴沖洗及卸粧。
(二)飲酒後或顯有醉態。
(三)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有傳
染性疾病。
十五、前款規定,應公告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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