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游泳場所每年開放前或停止營業時,應通知衛生局。
二、不具有循環淨化之游泳池在營業期間,每週至少清洗一次,涉水池
每天至少換水一次。
三、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餘氯測定器。每日作酸鹼值與自由有效
餘氯測定至少四次,每週至少進行二次總氯與結合餘氯測定或計算
;並將測定時間、結果、測定人員姓名公布於明顯處所。採用其他
方法消毒者,應先報經衛生局核准。
四、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水質酸鹼值保持在六點五至八點零,自由有
效餘氯量保持在百萬分之零點五至百萬分之三點零,結合餘氯不得
超過百萬分之一( 1mg/L)或自由有效餘氯二分之一。
五、水質微生物指標: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四至三十六度環境下培養四十五至五十
一小時後,每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五百個菌落數(≦500CFU)。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一個菌落數(≦1CFU)。
六、供顧客用之毛巾,應於每一顧客使用後洗淨消毒,並應保持清潔。
七、應分設男女更衣室及淋浴室,地面及台度採易清洗且防滑之材料建
築,地面排水良好,並設置衣物櫥櫃,經常保持清潔。
八、應備急救箱,其急救用藥品及器材並應隨時補充且不得逾有效期限
。
九、應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十、營業場所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加氯設備或措施。
(二)有檢測水質酸鹼值、餘氯量儀器。
十一、顧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勸阻其入池:
(一)下水前未淋浴沖洗及卸粧。
(二)未穿著清潔泳衣褲及泳帽。
(三)飲酒後或顯有醉態。
(四)攜帶動物入池(場)。
(五)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
性疾病。
十二、前款規定,應公告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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