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水質微生物指標: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四至三十六度環境下培養四十五至五十
一小時後,每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五百個菌落數(≦500CFU)。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一個菌落數(≦1CFU)。
二、應分設男女淋浴區、更衣區及衣物櫃等。
三、浴池使用期間,應保持浴池溢流狀態。
四、原泉或加熱泉的進水口須高於浴池的水面。
五、浴池的邊緣應高於洗浴場所的地面。
六、室內溫泉浴場需設置通風設備。
七、應於浴場明顯易見處標示溫泉浴池之水質成分、酸鹼值、水溫、浸
泡之禁忌、緊急處理方式、微生物檢驗結果、進水口高溫警告、水
質淨化方法、浴池清潔紀錄及注意事項等。
八、顧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勸阻其入池:
(一)下水前未淋浴沖洗及卸粧。
(二)未穿著清潔泳衣褲及泳帽。
(三)飲酒後或顯有醉態。
(四)攜帶動物入池(場)。
(五)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性
疾病。
九、前款規定,應公告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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