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溫泉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水質微生物指標: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四至三十六度環境下培養四十五至五十
          一小時後,每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五百個菌落數(≦500CFU)。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含量不得超過一個菌落數(≦1CFU)。
  二、應分設男女淋浴區、更衣區及衣物櫃等。
  三、浴池使用期間,應保持浴池溢流狀態。
  四、原泉或加熱泉的進水口須高於浴池的水面。
  五、浴池的邊緣應高於洗浴場所的地面。
  六、室內溫泉浴場需設置通風設備。
  七、應於浴場明顯易見處標示溫泉浴池之水質成分、酸鹼值、水溫、浸
      泡之禁忌、緊急處理方式、微生物檢驗結果、進水口高溫警告、水
      質淨化方法、浴池清潔紀錄及注意事項等。
  八、顧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勸阻其入池:
    (一)下水前未淋浴沖洗及卸粧。
    (二)未穿著清潔泳衣褲及泳帽。
    (三)飲酒後或顯有醉態。
    (四)攜帶動物入池(場)。
    (五)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性
          疾病。
  九、前款規定,應公告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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