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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衛生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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