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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第十五條第三款至五款、第十六條第一 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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